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团,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,有关直属单位,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,有关高校:
为规范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,保护组委会和参赛代表团的市场开发权益,现将《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、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体育总局办公厅
2025年4月8日
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、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
第一条 为规范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,维护良好的市场开发秩序,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,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代表团、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法律法规,不得出现以下情形:
(一)医疗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保健食品的冠名或产品广告;
(二)烟草、酒类的冠名或产品广告;
(三)网络借贷平台的冠名或产品广告;
(四)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;
(五)损害全国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其他广告内容。
第三条 代表团不得冠名。运动队可以冠名,格式为“代表团名称+冠名单位名称+项目队”,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。
第四条 代表团成员服装、运动员和教练员领奖服不出现服装自身品牌标识以外的广告标识,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1处,每处标识大小不超过20平方厘米。
第五条 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,代表团成员中除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,不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以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。
第六条 运动队比赛服装、器材等广告按照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、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、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、广东赛区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及香港、澳门赛区场馆团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、特区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、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等进行检查。发现违规行为的,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更换、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。
第八条 各代表团、运动队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。违反规定的,按要求及时整改;拒不整改的,将视性质、情节、后果等予以惩处。